天津师范大学气路系统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YFZC-2021-A-0044)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天津师范大学委托,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师范大学气路系统购置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气路系统购置项目
2.项目编号:YFZC-2021-A-0044
二、项目内容
1.简要描述:气路系统购置1套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
三、项目预算
15.4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四)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仪式,供应商若为法人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磋商,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磋商前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21年6月16日至6月22日,每日8:00-- 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85底商)。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发售领取。
4.磋商文件的售价:磋商文件售价为300元/本。(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北京时间2021年6月28日8:45-9:00,9:00截止提交响应文件。
2.开启时间:北京时间2021年6月28日9:00。
3.地点: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85底商)。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马老师
2.联系方式:17622679772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3.采购人联系方式:尚老师 022-23766557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85底商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2-26491095
十一、质疑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师范大学和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质疑无效。
十二、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