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5月31日第28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9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源头分类、规范收集、专人管理、重点监控、定时巡查、及时清运、专业处置”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 凡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监督和举报权。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章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
第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
(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之外的其他废弃物,如实验室普通耗材及其包装等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普通垃圾,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照天津市和学校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各单位要严格区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存放和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和造成危害。
(四)学校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高普通垃圾的资源化处理,避免将普通垃圾混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存放和处置,节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试剂、含砷试剂、含汞试剂、难处理试剂(含硒、铊、碲、锑、铍等单质及化合物废物)、无名试剂、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废普通试剂、废普通试剂空瓶以及被化学品污染的其它盛装容器等固体废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有害菌种的保存液;枪头、明胶、手套、器皿等实验室沾染物。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实验室废弃电池及其装置。
(五)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完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报西青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五)组织和督促各单位通过化学品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
第九条 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各院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根据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设置管理员在“化学品综合管理系统”上对本单位申请处置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复核和统计,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关信息登记档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暂存场所和相应设施,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条 每间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废弃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关信息登记档案。
(二)建立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并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规范完成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及时在“化学品综合管理系统”上填报本实验室的废弃物处置申请。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化学品的性质和危险种类进行分类收集,使用符合标准且完好无损的容器盛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准的标签。
第十三条 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废弃物收集和暂存的具体工作,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含砷、含汞及其他剧毒品试剂的剧毒废液和报废的无名试剂要有明确标识,按照“五双”管理要求暂存和处置。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要粘贴标签,注明其pH值。
3.过期、失效的废普通试剂需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普通试剂。
4.废普通试剂空瓶要确保瓶内没有任何的残渣和剩液,然后把试剂瓶内、外瓶盖拿掉,瓶口朝下倒立码放在试剂包装箱中,将箱子封好,在箱子侧面粘贴标签。
5.被化学品污染的其它盛装容器等固体废物用专用塑料袋收集,放入包装箱中,将箱子封好,在箱子侧面粘贴标签。
6.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必须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可进行一般存储,并要做好记录。
7.盛装液体、半固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要确保密闭无渗漏,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cm以上的空间。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实验动物的活体、尸体、肢体和组织必须向有经营和处置资质的单位购置,实验后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由供应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处置,实验室配合供应单位的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所在单位负责监管。
2.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有害菌种的保存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时可按生活垃圾处理;如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粘贴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箱冷冻保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3.枪头、明胶、手套、器皿等实验室沾染物,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后装箱封存,集中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处理。
(三)各单位和实验室如产生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标识和存放,及时向学校申请处置。
(四)实验室废弃电池及其装置分类存放,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前,各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保障临时存放场所的安全条件,做好防水、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和交叉污染;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全校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实验室于每年12月填报下一年度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到西青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组织维护“天津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系统”和“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的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署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按照天津市的相关制度组织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理。
(三)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通过天津师范大学化学品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化学品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1.实验室教职工及时通过化学品平台“危险废物管理”模块申报待处理的实验室废弃物信息。
2.各单位定期通过化学品平台统计危险废物的存量,并根据量的多少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建议。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确定处理的具体时间,并向各单位发布处理通知。
4.各单位指定专人按照化学品平台填报的信息,现场组织实验室按时分类集中各类实验室危险废物,并由专人负责现场配合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分拣、装车等具体处理工作,并通过“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装箱单后签字,做好处理记录。
6.每次处置完成后及时整理统计,形成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台账保留五年。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的处理可根据具体需要随时进行。废物产生单位在妥善按照“五双”管理制度保管危险废物的基础上,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处理清单,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财务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危险废物处置。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各单位和实验室,要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处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师生,并由学校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应公开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程序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