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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体系》(师大政发〔2016〕69号)附件1)
2018-03-27 13:39  

附件1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

安全责任体系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党教〔201664号)、《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201633号)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201633号)要求,结合我校危险化学品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建立健全“校党委书记——分党委书记”主体责任体系,“校长——院长——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体系,“校长——副校长——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的两级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分级签订《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主体责任书》、《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书》、《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压实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类责任书模板已下发,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签订。

   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人持有一份、学院保留一份、保卫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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